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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被非法处理 江宁行政审批局与当事人枉顾法院查封冻结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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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lovemm 等级 瓶子 楼主 发表于 2019/5/16 12:08:21 编 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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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7年到2019年,历时近两年的时间,我辛苦奔波,消耗大量的精力与时间,却始终未得到法律本应赋予我的权利。回眸这一段波澜起伏的心情,有时候在想,法律的公正到底在哪里? 江宁法院的查封令,在江宁行政审批局及南高齿当事人眼里就是一张废纸,可以任意践踏,而江宁法院某副院长及民二庭庭长面对践踏法律的行为,推诿扯皮,严重渎职不作为。 一:合法股权不被公司承认 我是袁包钢,曾任职于南京高速齿轮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南高齿公司”)。2003 年至 2011 年期间,南高齿公司多次实行员工持股。这本是一件体现企业人性化的好事,但没成想却成为一场噩梦。 任职期间,我接受南高齿公司的统一安排,先后投资并持股了南京高速齿轮制造有限公司、南京联欣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南高齿关联公司)及南京宝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高齿关联公司)。 2017年,因南高齿及其关联公司不承认我的股东身份,不公正的待遇让我毅然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分别起诉了南高齿及其关联公司,要求确认我的股东资格。这其中,起诉南京宝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宝达公司)的事件尤为曲折。 二:股权被非法处理 事情本来很简单,2011 年 4 月 18 日,按南高齿统一安排,我签署<<委托投资章程>>,委托丁明(化名)作为投资代表,申购宝达公司股权。 2011 年 5 月 25 日,宝达公司设立后,向我签发记名<<发起人股>>,确认我我本人为股票持有人,以现金出资 20 万元,股权占比 0.3077%。 ![]() 2017年8月7日,我起诉宝达公司、丁明等,要求确认股权。南京市江宁法院立案受理本案。2018年4月23日,我偶然发现:丁明将其登记持有的宝达公司股权(包括本案讼争的0.3077%股权)全部转让给了张令(化名),宝达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BAN 理了股东变更登记。随即,我申请法院保全被偷偷转至张令名下的本案讼争的0.3077%股权。并申请法院追加张令为本案第三人。 2018年5月14日,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应我申请,作出并向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等,冻结了张令名下的本案讼争的0.3077%股权,冻结期限3年(自2018年5月14日起至2021年5月13日止)。 ![]() 2018年10月13日,南京市江宁区法院作出<<(2017)苏0115民初12615号案民事判决书>>,确认我为持有宝达公司0.3077%股权的股东,等等。 ![]() 三:公司的注销使案件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本以为事情就此告一段落,法律主持了正义,然而2018年11月初, 南京市江宁区法院于审理另案时,却发现:于法院冻结本案讼争股权之后、作出<<民事判决书>>之前的 2018年6月27日,公司登记机关已经依据宝达公司的注销申请及2017年12月31日的股东会决议,核准了宝达公司的注销登记申请。 ![]() 这一刻,仿佛一切努力与抗争都失去了意义。但我始终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人民的利益应该能够得到相应的保护。2018年11月28日, 我向南京市江宁区法院院长室、纪检监察室、主审法官寄达<<对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予以处罚的申请书>>。 2018年11月29日, 我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公司登记机关,请求判决撤销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宝达公司注销的行政行为。 2019年3月14日,因南京市江宁法院屡次搪塞、推诿我的申请,我又向该院院长室、纪检监察室寄达<<对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及相关人员非法处置法院冻结财产行为予以追责的申请书>>。 2019年3月28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18)苏8602行初2018号<<行政裁定书>>,以我为非工商登记部门的登记备案股东为由,驳回我的起诉。 2019年4月2日, 我不服(2018)苏8602行初2018号<<行政裁定书>>,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法院应响应当事人的主张,查清登记机关违反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核准公司注销的事实,并依法作出司法评价。 2019年5月上旬,我又多次向江宁法院某副院长、民二庭庭长电话信访,但江宁法院依然推诿,面对江宁法院的查封令被任意践踏而渎职不作为。 江宁法院冻结案件诉争股权后,南高齿当事人以及江宁行政审批局竟共同作为,注销了公司,使法院的冻结物归于灭失,宝达公司注销事件违反了查封冻结令,使我个人股权得不到保护的同时,也让法院的查封冻结令得不到尊重和遵守,使法律蒙羞。 法律的威信何在?经历这一波,深刻感到政府机关人员渎职简直比犯罪还可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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