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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门事件”中的权力面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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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报道 等级 弦 楼主 发表于 2019/10/11 18:20:29 编 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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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员:王 村![]() 不能怀疑这是伟大的新时代,令人欣然欢喜!但也有令人悲伤的消息,往往转变为令人愤慨与绝望。河北省邯 郸市的康耀江民间借贷案最终导致百亿资产被破产重组,康耀江本人被超期羁 押一年半之多,且不知何时释放。这个令人悲伤的消息,有悖于伟大新时代的宏大主旨。 从几年 前的一场民间借贷开始,这是希望的时间,也是噩梦时间。以整个邯 郸金融市场乱 象为背书,康耀江借贷事 件导致这样的结果,似乎可以算成当地官 员为 所 欲 为的“政绩”的验证。从“朱某刚要求强 制执行”,“邢台法 院闪电查封”, “康耀江二次自救且在签订合作协议之前被抓 捕”,“抓 捕后的第二天邯 郸中院就发出破产重组指令”,这些看起来是如常的故事,但也不难看出,事 件处理的果决,至少意欲表明不能追究处置无力的责任,甚至他们要自彰其果断和神速处理事 件的能力。 但是,据媒体报道,受 害 人提起虚假公证“第一诉”后法 院迟迟不予立案。而早在康耀江与职业放贷人朱某刚签订的无效协议被公证后已向相关部门甚至法 院反映不止一回,一直没人审议和处理。现在,康耀江掌管的企业终于被破产,已成为砧上鱼肉了;官方与利益攸关方已“神速到位”,唯独康耀江方只能眼睁睁看着资产被瓜分。企业破产重组已经有年,康家及其相关人员一直在奔波反映问题,官方做了哪一点公 正的工作呢? 这个时代,一些令人惊讶的消息,往往会演化出令人郁闷与愤慨的剧情。按照国 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理机 构的规定,放贷人需要经国 务 院银 行监 督管理机 构批准;条例明确规定没有经过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应当设立银 行金融机 构或者从事银 行业金融机 构的业 务活动。照此,职业放贷人朱某刚自身就是没有金融借贷资质的个人,朱某刚不具备这方面的资质,显而易见,他所做如此高的利息放贷,他签署的这些协议,具备有效性吗?邯 郸市相关机 关对此有过异 议吗?没有!签订的虚假公证,康耀江方及其代 理人员也在法庭上提出异 议并要求核查,法 院允许了吗?没有!被法 院涂抹的流水经过当事人双方的认可或质证了吗?没有!并不具备破产条件的企业最终被破产重组了,理应可以缓一缓的步子放慢了吗?没有!凡此种种,无不让人一次次想到“邯 郸门事 件”发生在千年古地邯 郸而不是其他地方,有什么蹊跷吗? ![]() 我不知道一桩非常简单的经济案 件为何处理起来时就有明显的政 治化倾向,但我可以想象其中利益的纠葛和权力的扭曲利 用;我不知道线索清晰的民事问题何以刑事化处理,但可以肯定公权力的滥用和个人寻租。按照该案专 家的问答,其中的十个问题有着明确的答 案,在此,我不妨罗列,以供邯 郸相关机 构裁定:第一个,朱某刚到底是不是职业放贷人?答 案“是”;第二个问题,他的行为是不是高利贷加套路贷,回答“是”;第三个问题,公证的过程要不要进行背景调 查,回答是,一定要进行背景调 查。第四个,异地执行是否有必要?回答是“没有必要”;第五个问题,有必要进入企业的破产程序吗?回答是“没必要”;第六个问题,是否属于超标的查封,回答是,“确实属于超标的查封”。第七个问题,抓人长达一年半不放,是否属于超期羁 押?答 案是“属于超期羁 押”。第八个问题,破产管理工作组,是不是应该让熟悉项目本身运作的当事人参与破产的管理过程,答 案“是”。他们参与之后,会对这个项目进行更高效率的管理。而现在管理组入驻一年多,业主意见非常大,经常有上 访,造成社 会不稳定。第九,法庭质证,是否双方应该对等,否则可能枉法裁判,答 案是“应该对等”,枉法裁判的可能性是有的。第十个问题是,涉及司法的重大民生问题是不是应该通 过正确的司法程序尽快地推进,答 案毫无疑问是“应该”,不仅如此,还应该在这方面加大力度。十个问题的十个回答,作为一个单向的话题放大也可以,也可以作为邯 郸这几年金融市场秩序乱 象横生的自然切片进行剖析。 回答这些问题到底需要怎样的高深知识,还是邯 郸市有关机 构根本无需费神甄辩?随着破产管理组组长的被查和管理组进驻朱某刚办公室办公,邯 郸门事 件更加曲折了。截至现在,至少可以看出,所谓的“公 正公开”,可能只是随口应付,把5700笔流水账目一笔笔涂抹,说成朱某刚的隐私,就是证明。而现在,“明明无效的公证不能追溯幕后背景”,显然已经不能为整个事 件顶缸。就算邯 郸当地有关机 关确实公 正严肃地处置这个影响巨大的案 件,那么朱某刚的职业放贷人的身份为何不能在法 律的构架内甄别?是整个事 件处理时的瑕疵还是有 意为之?事 件是否可以说明其实各方面各有把柄,应当沆瀣一气,而不可破 坏“利益共同体”呢?这个案 件的真 相,已非邯 郸有关机 构的再回应可以取信于人。遗憾的是,我们并没有看到哪个上级机 构介入调 查的消息和反馈。 从悲伤到愤慨及至绝望,情感迭加或者转移时常被归结为自作自受,或者咎由自取,地方当 局通常的处理模式就是不顾事实的解释和打击:对大多数人进行“解释”,对少数或极少数人进行打击。这样的处理模式,实际上是说官方做得很好,只是大家不明白官方处理问题好在哪里。那就用康耀江企业被恶意破产重组的事 件验证一下,官方的“及时确保”、“维护公 正”等等,是不是虚应言辞?处理的结果能否彰显公义与公平?康氏家族人员一而再再而三的反映和奔走,无人问津,无人理会,这又该怎么“解释”?破产的即刻到位处理,除了掩盖包藏的祸心和不可告人的目的外,有哪一条理由可以“解释”他们的熟 视 无 睹呢? 有人会说,在“邯 郸门事 件”中相关机 关事 前未必知道康氏借贷案的背景和事实,但康氏家族人员已经多次向相关机 关做了详实反映,依然不被重视,依然信息不对称,依然有人推诿搪塞甚至落 井 下 石,责任在谁?整个事 件,表明权力的真 实面相和权力体 系失去了本应具有的公 正治事的能力。 令人悲伤的公共事 件,总会转到令人悲愤的方向;满怀希望的公 正官 场,为何转向令人绝望的境地?曲折的案 件内 情,必因狗血剧情而收场。邯 郸门事 件的迷局中,有权力的两个面相,一个面相是某些地方权力的公 正治事能力已经失去;另一个面相是权力各捏把柄,只剩一团和气与刀光剑影间微妙和危险的平衡。 诚不信,盍不拭目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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